近日,某税务分局在对一家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发现,该单位按月向每名职工
发放误餐费200元,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决定对其进行处理。企业则认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职工领取的误餐补助费可以不纳税。
其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征
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
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
的误餐费。而现在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等,不属于规定
范围的“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严格地讲,
单位发放的误餐补助不应该是人人均等,在财务处理上也应该分别记账,扣税的误餐
补助应该纳入奖金或津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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