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听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账面利润保留1年以上要视
同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以上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此说法有政策依据,但目前已停止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
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规定,由自然人投资组建的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税后利润在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剩
余利润挂账达1年的,应按各个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适用股息所得项目,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该政策严重制约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在实际操作中也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份以
财税[2003]158号文件
明确此条款已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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