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吴某的摄影作品被某广告公司用于制作广告,吴某以广告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庭调解,广告公司赔偿吴某3万元,吴某允许广告公司使
用照片6个月。税务局可以对该笔赔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6项规
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
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因此,
个人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属于特许使用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摄影作品属于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作者提供
摄影作品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案中,
吴某取得的3万元侵权赔偿所得的基础仍是其摄影作品的使用权,是广告公司非法使
用其摄影作品而支付的对价,客观上使吴某的财富增加,纳税能力增强,所得对该笔
收入,税务局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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