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鞋厂举办展销会,向参加展览的客商每人赠送一双皮鞋(价值500元),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元)时,如何操做;如果向客商收取,取得的代收款
项是否并入当期销售收入中,缴纳增值税?由企业自己缴纳,如何进行帐务和税务处
理?
答:
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
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际交纳的税款是由个人负
担的,企业只是代扣代缴,与企业的实际收入无关,所以此向客户收取的代扣代交税
款不并入企业的销售收入缴纳所得税。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还应就无偿赠送的皮鞋作销售,
缴纳增值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