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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实物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6-16

  问:我鞋厂举办展销会,向参加展览的客商每人赠送一双皮鞋(价值500元),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元)时,如何操做;如果向客商收取,取得的代收款 项是否并入当期销售收入中,缴纳增值税?由企业自己缴纳,如何进行帐务和税务处 理?   答: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 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际交纳的税款是由个人负 担的,企业只是代扣代缴,与企业的实际收入无关,所以此向客户收取的代扣代交税 款不并入企业的销售收入缴纳所得税。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还应就无偿赠送的皮鞋作销售, 缴纳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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