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对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
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
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
定”,同时明确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
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时更明确了“根据福
建省实际,经研究,对《批复》第一条中‘允许减除部分所得’问题,福建省统一按
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有关业内人士指出,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和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的补
充规定比国税函[1998]546号文件的规定更加科学规范、实事求是和贴近实
际,也为今后公务用车私有化改革的个人所得确认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供政策借
鉴。
在执行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时,有几个问题必须注意把握:
一、文件所说的“企业”是指允许个人参股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
任何公司企业,如股份制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文件指明的“个人”必须是前述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唯有股东才有对企业利
润的分配权,取得的分红所得用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
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东取得的这类收入应当并入年度个人份额的经营所得一并
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非股东的雇员取得的是工资收
入,如果企业给非股东的雇员也配备同样的物品,必须以工资性奖励的性质并入工资
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文件所指的标的物只能是汽车,不能是其他物品。如果购买其他物品如房屋,
则不适用这个文件规定,而只能适用国税函[1998]56号或财税[2003]
158号文件规定全额按分红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面举例说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小李在甲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几年来工作业绩突出。由
于小李经常外出办事,甲公司为方便小李开展业务,就购买了一部15万元的小轿车
供小李使用,甲公司决定将该小轿车的产权办到小李名下,车由小李保管,名为小李
所有,实为甲公司财产,折旧也由甲公司计提,甲公司规定市区的公务活动由小李自
己解决交通工具。某日,税务机关到该公司检查,要求小李就得到的小汽车缴纳个人
所得税,而企业认为,这部小轿车虽然名义上是小李的,但大多数是由于甲公司业务
而使用的,而不是小李个人私事。这部小轿车是否确认为小李的个人收入、如何征收
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规定,要对甲公司为小李购买的价值15
万元的小轿车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企
业代扣代缴。甲公司对该小轿车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bu20050609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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