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由控股股东(石化)委派20多名管理人
员(全部男性)进行管理。按公司规定他们平时24小时在厂工作,每年享受两次回
家探亲待遇。公司将他们的探亲路费在福利费列支。请问:他们报销探亲路费时,是
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
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中方管理人员报销超过标
准的探亲路费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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