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所在地为厦门,现在准备从税后利润提取的董事会基金里为董事会成
员发放国外出差的差旅费补贴,在为该董事会成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将此补
贴款的性质判断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厦地税函[2002]76号文件规定,一、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
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1]
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
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
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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