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6-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9/2005信息】 问:我为辽宁省一公司,我公司对出
差报销有一个标准,即按不同地区定为宿费每人每天50、55、60元,伙食补助
每人每天30、35、40元,宿费按发票报销多退少补,伙食补助现金支付。现税
务局查帐,让补缴伙食补助的个人所得税。请问企业应否缴纳?
答: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
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
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
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地税发[2002]4号第二条规定,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
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差旅费可按辽地税的文件规定采取包干办法,不实行报销制度。你
公司住宿费采取报销制度,伙食费采取发放现金形式,不符合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
发放的现金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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