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0/2005信息】 某县电信公司于2004年为了“减
员增效”,对距法定离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在职职工实行自愿申请内部退养并给予
一次性补偿,内退人员距退休期间由公司继续缴纳应由公司承担的医疗和养老保险。
原公司职工刘某属公司的内退人员之一。内退后刘某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
承包某乡镇的电信收费、维修等任务,公司按应收费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刘某根
据业务的需要,又另外聘请了一名帮手。对刘某从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如何纳
税?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公司之间是一种雇佣的关系。根据营业税的规定,单位或
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属征收营业税范畴。所以,对
刘某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报酬所得,因为电信公司与刘
某签订劳务合同其实质上就是承包合同,刘某是按照收入比例取得一定的所得的。根
据(
国税发[1994]179号)文的规定: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
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其经营成果
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
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刘某并未
办理工商登记、经营成果也不属于其本人,所以对其取得的所得应属“工资、薪金”
性质。同时,根据
(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
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
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只需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
个人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
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
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
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刘某提供的是“代办服务”,应当依
据刘某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分析:
一、刘某应不应当缴纳营业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
供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刘某以现在的身份还是不是公司的员
工呢?刘某向公司申请“内退”,并与公司签订了“内退”协议后,刘某原有的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从此解除,也就不再是公司的员工。刘某在与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之后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一种劳务合同,也就是一种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应税
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对刘某不论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提供的应税
劳务还是以个人的身份提供的“劳务报酬”,其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应当视其是否属
“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而论。刘某从事代理收费和维护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属于
营业税列举的税目中“服务业”――“代理业”下面的“其他代理服务”范畴,所以,
应当首先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并且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对刘某取得的所得应当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服务也是一种经营活动,
“劳务报酬所得”中也包含有“代办服务”项目,那么对刘某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属
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来讲,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有
如下特点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应当办理证照。3、经营有连续性。
4、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
所以,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登记的规定,对刘某的行为应不应当办理登记来界
定:对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应当办理未办理的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对依法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独立完
成的劳务,应当作为“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
征个人所得税的,其聘请的帮手可以从其“劳务报酬”收入中按20%扣除。依据的
是(
国税函发[1996]602号)文:“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
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