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6/2005信息】 问:我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人员,
我公司2004年底“其它应收款”账户上挂了三笔私人向公司的借款,其中我公司
董事长王某于2004年3月21日从公司借款5万元,其余两笔为职工宋某的借款
6000元,凭证后都附有两人的手写借据。王某从公司借款用于孩子出国留学,宋
某则是将借款用于购买住房,又截至2004年底三笔借款均未归还。但税务机关对
王某的5万元借款以“利息、股息、红利”的税目按20%的税率补征了个人所得税
1万元。请问为什么向公司借款的王某要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向公司借款的宋某不需
要缴税?
答:根据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
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的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
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就本例而言,王某是该公司的股东,借款用于
私人用途且至2004年底尚未归还,因此应将其视为公司对个人的红利分配征收个
人所得税。至于宋某的借款未征税则是由于宋某只是公司普通职工而不属于个人投资
者。 (Bu20050512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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