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4-2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9/2005信息】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这
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
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的办
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
速算扣除数]×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远洋
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
3200元,即准予扣除的费用标准为每月4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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