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8/2005信息】 问:外籍人员在华居住时间是不是从
他第一次入境开始算的?是指从他们国家办完职业签证后入境时间开始呢,还是正式
在我们公司上班开始,还是其他某个时间?我们公司外籍人员在我司正式任职前有几
次出差到中国,那这个算不算在华天数?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
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
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
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第三条“对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
日可以不算在内”之规定,对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士,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
是按照其在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其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
或者具体纳税义务如何,不取决于其在境内的“工作”天数,而是取决于其在境内的
“居住”天数。
据此,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
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
过90日’,不得跨年度计算。对跨年度居住的,要分别计算其在每个历年是否居住
超过90天,仅对其居住超过90天的历年,按实际在华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征税”之规定,你公司外籍人士在华“居住时间”的计算,应当按其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若跨越纳税年度的,即应当分别计算各年度的居住天数),从第一次入
境开始至今是否已居住满90天(或者183天等)(注:临时离境在此不予考虑),
从而确定其纳税义务是否已产生以及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你公司外籍
人员在你公司正式任职前有几次出差到中国,若该几次出差与其在你公司实际工作期
间属于同一纳税年度的,则当然应当计算为其在华的天数。
不过,遗憾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关
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
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
的确定”中,对纳税义务的确定采用的是“居住”的标准,这与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在其第二条第二款中则又规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
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
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
日的个人”。该规定同时出现了“工作”和“居住”的双重标准,即对90天的确定
采用了“工作”的标准,而以183天的确定则仍然适用“居住”的标准。我们认为,
这应当是有权部门在发布文件时的疏忽或者失误造成的,但显然容易引起纳税人的误
解。这一点有权部门应对此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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