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所得个税咋缴
录入时间:2004-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4信息】 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
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义务人。
应税项目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
报酬所得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
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计算纳税。
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
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
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征收管理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项广告制作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广告中名义、形象
及劳务提供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及国籍)、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
电话号码以及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等情况。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协议)的,应
同时将合同(协议)副本报送上述税务机关。
广告发布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的名单。
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同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如实填写和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分笔取得一次所得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以及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
人,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月度终了后七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
报纳税。
纳税人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形式取得所得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
其所得的形式和价值,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或划分个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
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bu2004010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