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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代言人个税咋缴

录入时间:2004-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4信息】 最近,一家民营高科技公司为了提高产品 的知名度,邀请某明星作为公司形象代言人。公司一次性付给这位明星25万元。如 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新来的会计不是很清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位明星取得的25万元,应按“劳务报酬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 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 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按 次计征所得税;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必须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取得所得 的个人负担;如果单位或其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因不负 担税款而使其所得成为不含税所得的,应将个人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再计算 应纳税额。   由此看来,该公司可分两种情况代扣代缴这位明星的个人所得税。   若这位明星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则应纳税所得额=250000×(1- 20%)=200000(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200000×40%-7000=73000(元)   若这位明星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则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 除数)×(1-20%)/[1-税率×(1-20%)]   =(250000-7000)×(1-20%)/[1-40%×(1- 20%)]=285882.35(元)   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85882.35×40%-7000= 107352.94(元)(bu 2004052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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