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收入如何计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4-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4信息】 年末,各种商业演出越来越多了。参与演
出的演职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扣缴或预扣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
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
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
员报酬的同时,扣缴或预扣个人所得税。
应税项目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应按次缴纳个人
所得税;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缴纳个人所
得税。
以上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征收管理
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
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经
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收款单位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个
人所得税,并在原单位所在地缴入金库。
组台(团)演出,不按上述方式支付演职员报酬,或者虽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经
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主办、承
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演出所在地缴纳。申报的演职员报酬明显偏低又无正
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查账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工、
演员演出通常收费额等情况核定演职员的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据此扣缴税款。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演出的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
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演出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义务人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
取税收保全措施。
参与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和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
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业主扣缴个人所得税。
演职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可以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下列情形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单位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
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扣缴义
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为了强化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在歌厅、
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方式。(bu200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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