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来华取得不满月工资收入如何计缴个税(二)
录入时间:2004-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4信息】 例2:某日本人2004年8月5-9日
被派到某日本公司下属的福州分公司工作,福州分公司账上没有支付该人员工资的记
录,但合同规定这5天由日本公司支付的工资由福州分公司负担,该日本人每月在日
本的收入折合人民币50000元,其中在福州的5天收入为10000元,即每天
2000元。
解析:该日本人一年在华时间只有5天,仅就其境内所得征税,在福州工作5天
的工资虽是日本公司支付的,但转嫁到了由福州公司负担,因此,该期间的工资收入
应当在中国纳税。
该日本人应纳税额=[(50000-4000)×30%-3375]×
10000/50000元×5/31日=336.29元
即该日本人在境内工作5天取得的10000元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336.29元。
(二)入境时间在91天(或184天)到1年的,其纳税义务仅限于实际在中
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
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
高层管理人员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这个时间段的人员,其纳税义务应严格区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境内
所得,不管在哪里支付的,均应纳税;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即使是由中国境内
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也不在中国纳税。
2、对这个时间段的人员,一个月中既有境内工作取得的收入,也有境外工作取
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
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某台湾人受台湾公司委派于2004年4月到福州某台商公司工作,合同规
定工作时间至2004年12月底。2004年11月该台湾人回台湾公司工作10
天。按合同规定,他在福州工作期间每天工资为500元人民币,企业账上记录11
月份支付该台湾人工资为15000元。
解析:该台湾人在祖国大陆工作时间共9个月,所以其纳税义务仅限在祖国大陆
所得部分,在台湾工作的所得不征税。这个月他在福州的工作时间为20天,收入应
当在祖国大陆纳税,在台湾工作了10天,该部分收入不在祖国大陆纳税。该台湾人
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5000-4000)×20%-375]×20/
30=1216.67元
(三)入境时间超过1年,但不到5年的,已构成了居民纳税人,按规定其纳税
义务是无限的,即不管在哪里的所得均应纳税。不过,税法对这个时间段的人员给予
了一些优惠,即临时离境期间,境外所得在境外支付且负担的,不予征税。但应注意:
1、对临时离境所在的这个月,境外所得免税的前提是企业账证健全、企业所得
税按实征收。如果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
入而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其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
均应视其收入为由其任职的境内企业、机构负担而应在中国纳税。
2、对临时离境所在的这个月,境内境外都有所得的,境内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计
算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某美国人在中国一家“三资”企业工作时间有二年多,其工资为每天
1000元人民币。2004年9月他临时回美国20天,这期间,境内企业照常支
付其每天1000元的工资,另外他还从任职的境外企业取得工资收入折合
20000元人民币。
解析:该美国人在境内时间已达2年多,构成了中国的居民纳税人,但临时离境
期间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境内支付的收入仍要征税,这个月,境内公司支付
给他30000元全部要纳税,境外取得的20000元不纳税,全部收入共
50000元。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50000-4000)×30%-3375]×[1-
20000/50000×20/30]=7645元。(bu200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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