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享受教育储蓄利息税收优惠有什么要求

录入时间:2004-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2004信息】 一名学生家长问:最近我到某商业银行分 支机构办理一笔教育储蓄存款,开户时提供了孩子在初中就读的学生证、户口簿,存 期一年,分两次存入,2003年7月10日、8月10日各存入1万元,共计2万 元,2004年7月10日存款到期,我与孩子一起持存折支取,提供了孩子正在接 受非义务教育的证明,银行以不符合教育储蓄规定为由,要扣交利息所得税,请问该 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定了免税优惠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 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 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 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就上述问题,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如下,可比照判断存款是否符合教 育储蓄规定:   1、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中小学生。   2、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持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 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银行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 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   3、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 每月存入一次,存期分为三年、六年。开户后每次存入金额及存期内存款次数由储户 与银行约定,每一帐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 期计算利息。   4、享受教育储蓄利率优惠的条件是:储户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 件或学校开具的相应证明原件(以下简称“证明”)。   5、教育储蓄到期支取:   (一)储户凭存折及“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二)若储户不能提供“证明”,其存款不享受利率优惠,按一般储蓄业务办理, 即:三年期的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 期的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银行办理教育储蓄支付时,须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利率优 惠”的印章,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   (四)银行可根据储户的要求,将其款项划转到其指定帐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