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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扣缴营销人员奖励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2004信息】 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 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营销人员个人不用自己掏 腰包就可以从所在单位享受上述“实惠”,对营销人员个人从所在单位享受的上述 “实惠”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 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 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 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 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 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以某电信公司为例,就电信公司如何正确计算扣缴营销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计算如下:A市电信公司雇员王某、非雇员肖某为公司推销手机,2004年5 月,公司根据其业绩支付王某、肖某当月工资、佣金及劳务费分别为3000元和 4000元,由于该两人营销业绩突出,公司以工作考察名义组织二人到B市旅游, 其旅游费用王某花去1000元、肖某花去1200元,均由公司承担,A市电信公 司应如何计算扣缴王某、肖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王某 取得的工资、佣金、劳务费收入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旅游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扣缴王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应税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000-800=3200(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 为125。   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200×15%-125=355(元)   肖某取得的工资、佣金、劳务费收入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旅游费,应按“劳务报 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扣缴肖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肖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1200)×(1-20%)= 4160(元)   肖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160×20%=832(元) A市电信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和计算方法,计算并扣缴王某、肖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 税。(h200407028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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