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扣缴营销人员奖励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2004信息】 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
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营销人员个人不用自己掏
腰包就可以从所在单位享受上述“实惠”,对营销人员个人从所在单位享受的上述
“实惠”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
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
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
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
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
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以某电信公司为例,就电信公司如何正确计算扣缴营销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计算如下:A市电信公司雇员王某、非雇员肖某为公司推销手机,2004年5
月,公司根据其业绩支付王某、肖某当月工资、佣金及劳务费分别为3000元和
4000元,由于该两人营销业绩突出,公司以工作考察名义组织二人到B市旅游,
其旅游费用王某花去1000元、肖某花去1200元,均由公司承担,A市电信公
司应如何计算扣缴王某、肖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王某
取得的工资、佣金、劳务费收入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旅游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扣缴王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应税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000-800=3200(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
为125。
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200×15%-125=355(元)
肖某取得的工资、佣金、劳务费收入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旅游费,应按“劳务报
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扣缴肖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肖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1200)×(1-20%)=
4160(元)
肖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160×20%=832(元)
A市电信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和计算方法,计算并扣缴王某、肖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
税。(h200407028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