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就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纳税等答问(一)
录入时间:2004-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4信息】 最近以来,不断有投资者询问中铁债券、
中信债券等企业债券利息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
负责人就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所得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宜作了详细解答。
问: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平常人们所说的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
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较多,如国电总公司发行的电力债券、
三峡总公司发行的三峡债券、铁道部发行的中铁建设债券、中信集团发行的中信债券
等均属企业债券。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1980年9月10日征收
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一直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投资者无论是在一级发
行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购买企业债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应缴纳20%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利息的机构负责代扣代缴。此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企业债
券在债券到期前转让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产生的价差收入,应按
“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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