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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应缴20%的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4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个人 投资者无论是在一级发行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购买企业债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 收入均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利息的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这名负责人还称,此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前转让的,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产生的价差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 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负责人谈到,目前,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较多,如国电总公司发行的电力债券、 三峡总公司发行的三峡债券、铁道部发行的中铁建设债券、中信集团发行的中信债券 等均属企业债券。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一直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没有免税照顾。对于一些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以 企业债券形式筹集部分建设资金或经营性资金,如铁道部发行的中铁建设债券,中国 建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用于自身经营的债券等,均不属于免税债券范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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