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就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纳税等答问(二)
录入时间:2004-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4信息】 问: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有没有免征个人所
得税照顾?
答:为了发挥财政、金融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鼓励公民配合实施国家财
政、金融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
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对于一些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以企业债券形式筹集部分建设
资金或经营性资金,如铁道部发行的中铁建设债券,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
行用于自身经营的债券等,均不属于免税债券范畴,因此,对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没有
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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