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不能随意变更汇算清缴地点
录入时间:2004-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4信息】 2004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对合
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审批,并对加强后续管理进行了规定。
1999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越来越多的人
开始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作为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
的一个重要举措,国务院曾下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作为上述政策的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于2000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其中
第20条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
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
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取消审批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投资者可以随意地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
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
清缴地点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二是上一次选择汇
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三是投
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
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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