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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股票股利、董事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4信息】 三十三、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股票股利、 董事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资料   高级工程师易某系甲股份公司雇员,2001全年取得的收入明细如下:   1.每月领取工资奖金3600元,其中包括政府特殊津贴200元;   2.5月份因接受某研讨会邀请,取得讲学费10000元;   3.6月份发放奖金5000元,12月底发年度奖金10000元;   4.因在乙股份公司担任董事,取得董事费收入6000元;   5.以股东身份取得乙股份公司红股3000股,股票票面金额2.5元/股, 该股票发行价格为3元/股;   6.9月份,易某由甲股份公司派住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一个月,外商投资 企业支付易某工资8000元,派遣期间甲股份公司仍按规定发放其工资。按协议易 某从外企取得的工资中向派出单位缴纳1000元;   7.1998年11月18日存入的三年期人民币50000元,年利息率 5.8%,存款到期日为2001年11月18日。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易某2001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政府特殊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3600-200-800)×15%-125=265(元)   2.为外单位讲学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1-20%)×20%=1600(元)   3.6月份取得的半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5%-125= 625(元)   12月份取得的全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375= 1625(元)   4.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 得项目征税,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   5.红股也称为红利。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 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取得红股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5×20%=1500(元)。   6.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 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 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雇佣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 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 付的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的税款。如果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一 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 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汇缴后,易某本月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 200+8000-1000-800)×20%-375=1545(元)   7.1999年11月1日后存款利息按20%计算应纳税额。   应得利息=50000×5.8%×2+50000×5.8%×18/360 =5800+145=5945(元)   应纳税额=(5800+145)×20%=1189(元)   综上,易某2001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65×11+1545+ 1600+625+1625+960+1500+1189=11959(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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