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股票股利、董事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4信息】 三十三、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股票股利、
董事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资料
高级工程师易某系甲股份公司雇员,2001全年取得的收入明细如下:
1.每月领取工资奖金3600元,其中包括政府特殊津贴200元;
2.5月份因接受某研讨会邀请,取得讲学费10000元;
3.6月份发放奖金5000元,12月底发年度奖金10000元;
4.因在乙股份公司担任董事,取得董事费收入6000元;
5.以股东身份取得乙股份公司红股3000股,股票票面金额2.5元/股,
该股票发行价格为3元/股;
6.9月份,易某由甲股份公司派住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一个月,外商投资
企业支付易某工资8000元,派遣期间甲股份公司仍按规定发放其工资。按协议易
某从外企取得的工资中向派出单位缴纳1000元;
7.1998年11月18日存入的三年期人民币50000元,年利息率
5.8%,存款到期日为2001年11月18日。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易某2001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政府特殊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3600-200-800)×15%-125=265(元)
2.为外单位讲学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1-20%)×20%=1600(元)
3.6月份取得的半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5%-125=
625(元)
12月份取得的全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375=
1625(元)
4.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
得项目征税,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
5.红股也称为红利。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
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取得红股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5×20%=1500(元)。
6.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
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
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雇佣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
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
付的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的税款。如果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一
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
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汇缴后,易某本月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
200+8000-1000-800)×20%-375=1545(元)
7.1999年11月1日后存款利息按20%计算应纳税额。
应得利息=50000×5.8%×2+50000×5.8%×18/360
=5800+145=5945(元)
应纳税额=(5800+145)×20%=1189(元)
综上,易某2001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65×11+1545+
1600+625+1625+960+1500+1189=11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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