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哪些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4信息】 三十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哪些税前扣
除
(一)资料
职工李某于2002年8月份取得工资、薪金及各项补助收入4600元,其中
包括:(1)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200元;(2)本单位人人均
有份的误餐补助180元;(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李某的住房补贴1000元,
医疗补助费400元。不包括已按政府规定代扣的下列项目:(1)住房公积金56
元;(2)医疗保险金28元;(3)基本养老保险金84元;(4)失业保险金
56元。
(二)要求
计算该企业本月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及国税发[2000]83号文件规定,企业
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
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
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
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企业按规定代扣的上述四个项
目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
性质的补贴,不征税。免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
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
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李某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误餐补
助属于工资奖金性质,应按规定征税。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00-200-800)×15%-125
=3600×15%-125=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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