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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录入时间:2004-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4信息】 问:我是一名税务工作者,我们在稽查过 程中,曾多次碰到了有关不建帐而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 疑问。我查阅了很多网站,发现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都是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征收, 我现在想问的是,征收率由各地方部门制定,但是,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简单地 说,也就是纳税人如对征收率发生异议,打上官司的话,税务部门所依据的各地有关 征收率核定的条例是否可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0]38号规定: 1、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 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 的办法。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5个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鉴定表第1项(账簿设置情况)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 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项即(收入总额核算情况)、第3项(成本费用核算情 况)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不建账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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