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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二十三、计算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应注意 的问题   (一)资料   甲饮品公司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委托国内著名歌星张某为其产品拍摄形 象广告,根据协议约定,张某的个人所得税由甲企业承担,张某实际取得报酬 1000000元。该广告委托某电视台播放,由该电视台广告部具体负责广告的设 计和制作工作,广告部聘请业余作家王某负责设置有关广告用语,王某为此取得报酬 3000元,广告部职员李某因设计制作广告取得奖金2000元,当月领取工资 4000元。次月,甲公司又委托某国家级报纸为其刊登广告,该广告由报社广告费 具体负责设计、制作工作,报社采用厂业余作家王某设置的广告用语,王某为此又取 得报酬2000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歌星张某、业余作家王某、广告部职员李某应纳个人所 得税额。   (三)解答   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根据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资料,张某、王某和李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计算如下:   1.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由于张某取得的报酬为不含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额时应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 税率×(1-20%)]   =[(1000000-7000)×(1-20%)]÷[1-40%×(1 -20%)]   =794400÷0.68=1168235.29(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168235.29×40%-7000=460294.12(元)   2.广告部职员李某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李某应纳税额=(4000+2000-800)×20%-375=665 (元)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 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因此,报社向王某支付的报酬,应按“稿酬所得” 项目计算纳税,电视台广告部约请业余作家王某设计广告用语而支付的报酬,属于提 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不能适用“稿酬所得”项目,而应按“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800)×20%=44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20%×(1-30%)=168 (元)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440+168=608(元)   解题指导: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应视具体情况分别 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 酬所得以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 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分笔取得一次所得和扣缴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以及没有扣缴人的纳税人,应当 于取得所得的月度终了后7日内,向扣缴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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