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人所得税未代扣该由谁补缴 

录入时间:2004-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2004信息】 某县地税局在对该县一报社例行检查时发 现报社在6月份支付某作家稿费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0元。该县 地税局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报社补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 处1000元罚款。   问:地税局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由报社补缴税款的决定错误。《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 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2、对报社处以1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 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