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未代扣该由谁补缴
录入时间:2004-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2004信息】 某县地税局在对该县一报社例行检查时发
现报社在6月份支付某作家稿费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0元。该县
地税局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报社补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
处1000元罚款。
问:地税局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由报社补缴税款的决定错误。《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
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2、对报社处以1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
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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