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划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一、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项目的划分问题
(一)资料
甲电影制片厂聘请乙电影制片厂导演张先生为其拍摄一部叫“绿岛”的电影,张
导演为此取得报酬80000元。“绿岛”剧本是根据作家李先生的小说“绿岛的故
事”改编的,“绿岛的故事”先在“小说月刊”上连载,共连载18期,每期稿费
1500元,合计取得稿费27000元。该小说于1999年4月获得国家级文学
奖,获得奖金5000元。甲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电影“绿岛”,约请李作家将“绿
岛的故事”改编成剧本“绿岛”,李作家为此获得报酬60000元。2000年8
月,李作家将该小说在某出版社出书,取得稿费20000元,因该小说十分畅销,
2001年3月,出版社将该书加印5000册,恰巧这时李作家在一次车祸中不幸
去世,出版社将小说加印的稿酬3000元按规定支付给了李作家的儿子小李。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张导演和李作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甲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
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张导演应纳税额=80000×(1-20%)×40%-7000
=18600(元)
(2)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
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
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
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连载而取得的稿酬所得为一次,
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
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
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连载小说应纳税额=27000×(1-20%)×20%×(1-30%)
=3024(元)
出书第一笔稿酬应纳税额=20000×(1-20%)×20%×(1-
30%)=2240(元)
加印稿酬应补缴税额=(20000+3000)×(1-20%)×20%×
(1-30%)-2240
=2576-2240=336(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李作家获得国家级文学奖而取得
的5000元奖金免予征税。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电影制片厂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
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60000×(1-20%)×20%=9600(元)
综上,李作家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024+2240+336+9600
=15200(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