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雇员社保支出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2004信息】 问:企业中外籍人员在其国内缴纳的社会
保障性质的费用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大病
统筹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四项。针对其他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法规定的
允许扣除项目与我国不完全相同的实际情况,我国有相应的规章和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345号)规定:“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按雇员工
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向其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
以雇员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如果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
支,就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薪纳税;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
费(包括牙医保险费),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的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01号)还规定:“企业支付或负担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
其中确属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
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外国公司负担的
其在中国工作雇员的社会保障税金性质的费用,可在外国公司支付其雇员工资时直接
扣除,不必计入其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只要外籍纳税人能够证明其支付的保险费用属于其本国法律规定的社
会保障,经我国税务机关核准,即使其范围宽于我国社保基金的范围,也可以在计算
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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