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未经得政府批准必须补交大笔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最近广州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发现,部分国
有企业擅自给员工制定年薪,并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
市地税局因此提醒,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一定要得到批准,否则地税部门将按
照普通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薪制可按年计税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试行的年薪制,是指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年
度结束后,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
市地税局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纳的税款,可以采用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
基本收入,应在减除准许扣除的费用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
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
纳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5万年薪补交税近3万
市地税局同时强调:年薪制计税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即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可以按照年薪制的相关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而未获得批准的企业只能按照当月的工
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采用年薪制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应经中央有关部委办、
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事业单
位自行实行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即应纳税款=(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
税务稽查人员举例称,广州有家股份制企业自行搞了年薪制,这家企业给总经理
定下了15万元的年薪,交个税时则把这15万元分摊到12个月中,每月仅交
1805元的个税,全年累计是21660元。
税务人员经查后指出,由于该企业年薪制没有得到批准,这15万元不能分摊为
12个月缴交,只能按1个月收入15万元的收入交税,也就意味着这位总经理要一
次性交纳51405元的个人所得税,最后这位总经理补交了29745元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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