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可免个税
录入时间:2004-06-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9/2004信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
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政策明确了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
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
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
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免予征收
个人所得税;此外,前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
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为合理的部
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外籍个人以下三项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按
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利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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