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员公款旅游需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最近,税务人员在某奶制品企业检查时发
现,该企业以组织免费旅游的方式,对销售前10名的营销员进行奖励。当问及为何
采取这种奖励方式时,企业财务人员说,这种奖励方式既有利于培养员工的团队精神,
又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一举两得。
这个企业的财务人员还不清楚,今后企业再这样做就不是一举两得的事了。因为
国家已经明确:对企业以组织免费旅游等方式对营销人员的奖励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该文件发文之日起,对商
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
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
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
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
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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