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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年薪”制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4信息】 据报道,今年北京市要在国有企业中实施 年薪制试点工作。年薪如何领取,其个人所得税又如何扣缴?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 定并支付给企业经营者年薪的一种分配方式,由“基础薪金+效益薪金(或称风险收 入)”为主要构成模式。 对于个人年薪的衡量一般都是以年度的指标,如企业资产保值率、利润增长率等 作为依据,平时按月发放基础薪金部分,按一定制度规定核定剩余部分年薪并在当年 年底或次年“补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例说: 北京市某公司业务经理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基本收入为3000元,年终取得的效益 收入为120000元,该公司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每月应预缴税款=(3000-1200)×10%-25=155(元); 全年已预缴税款=155×12=1860(元); 全年收入=3000×12+120000=1560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156000/12-1200)×20%-375=1985(元); 全年应纳税额=1985×12=23820(元); 全年应补缴税款=23820-1860=2196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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