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按月向每个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是否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某公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按月向每个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 是否可以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 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 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 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人人有份 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范围。因此,该公司借生活补助费的名义发放给职 工的奖金、津贴,应并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