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股息不能按工薪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河北01/15/2004信息】 河北省元氏县地税稽查局在对某股份公司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2年12月接受外单位47人入股470万元,并协议每1万元股金
按月支取工资370元,每10万元每月再补贴406元。公司在扣缴这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
时,一直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扣缴方法进行了纠正,责
令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116905.6元,并处0.5倍罚款。
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问:支付股息不能按工薪缴个税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
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
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可见,区别“工资、薪金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主要依据,是个
人是否与公司有任职或受雇关系。虽然这47人向该公司入股后每月取得工资,但是因
为他们与公司没有任职或受雇关系,而是股权关系,其取得的工资实际上属于“利息、
股息、红利”范畴,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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