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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使用权与转让机具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3信息】 某人于2000年5月从村里取得了80亩鱼塘 的使用权(每年上交承包费3万元)。两年间,他不仅养殖了大量的鲢鱼,还养殖了近 20亩水面的螃蟹和十多亩水面的甲鱼。但是,由于去年的一次车祸,他无法再从事体 力劳动了,不得不在去年底将承包的鱼塘以每年4万元租金转租给他人,并将该鱼塘 使用的机具连同剩余的鱼苗、蟹苗、甲鱼苗一次性处理给承租人,转让价为16万元。 问:对这种转租鱼塘和转让机具、鱼苗等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2]115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的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 海滩的设施和剩余的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提出的转租鱼塘和处理机具、鱼苗等情况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与转让原海滩 的设施和剩余文蛤征税问题类似。因此,根据该文件的规定,该人转租鱼塘使用权取 得的收入扣除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后,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而其他处理机具、鱼苗、蟹苗、甲鱼苗取得的收入,则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h20031002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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