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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售建筑物应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某建筑包工头,今年自购土地一块,自建 商品房对外出售,取得销售收入150万元。对于他的这项收入,税务机关征收了4.5 万元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同时又征收了7.5万元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知税务机关 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征税?另外,税务机关对他取得的售房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而同样的情况,有的地方却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该包工头应该按哪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首先,税务机关的行为并未构成重复征税。从上述情况来看,该包工队的行 为属自建自售建筑物,即相当于既提供了建筑业的应税劳务,又提供了销售不动产的 应税劳务。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 包工队应分别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销售收入,税率 分别为3%和5%。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包工 队自售房屋取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销 售房屋收入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房屋原值为房屋的建造费以及 其他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是指卖出房屋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as200311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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