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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双向申报?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湖南12/04/2003信息】 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是指纳税人在扣缴义 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以后,再定期自行到税务机 关就所有的应税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的一种税收管理办法。   根据湖南省《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年个人收入总额(含工薪收入 及其他收入)较高的下列个人,应逐步纳入双向申报管理范围: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投资者;(二)企业承包和承租人员、销售人员,以及建 筑工程承包人;(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四)演员、时装模特、教 练员和运动员(五)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六)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 务师和评估师;(七)大、中学教师;(八)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乐手(师)、 音响师、节目主持人、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九)其他 高收入者。   双向申报个人办理纳税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一)地税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明确其为实行双向申报管理的对象,并收 回回执联。   (二)纳税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纳税 登记,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三)地税征收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登记 手续,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明确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要求。(四)为了保证双向申报工作的连续性,凡实行双向申报的个人,其纳税地点变 更或收入大幅下降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   双向申报个人申报纳税的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应在公历年度内按月或按季进行自行申报,于次月10日或季末15日内 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缴纳税款。(二)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 入并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主动索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在进行纳税申报时、 应提供已代扣代缴或自行缴纳的税款凭证复印件。(三)收入来源相对单一并有固定工 作单位的纳税人,应向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应向本市居住 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四)各地税征收机关纳税大厅原则上应单独设立个人所得税申 报缴纳窗口,专门负责双向申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税务人员要将单位代扣 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的情况仔细核对,及时进行全年个人所得税的审核结算,对应补 缴的税款,要及时开具税票并征收入库。 (Ap 2003 011 026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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