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费收入怎样计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3信息】 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应计缴个人所得
税。问:退职费收入应怎样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的退职费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
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
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对退职人员一次
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
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
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
均划分计算。
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
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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