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的“三费”列支
录入时间:2003-1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3信息】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个
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以计税工资总额
或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依据,分别按照14%、2%和1.5%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
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不仅如此,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个人独资企业与
个人合伙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也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这类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其实,
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即时税[2000]91号文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
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
准内据实扣除。”按照这一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企业不得采取预先计提的方式
在税前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而只能采取限额内
实际扣除的办法在税前列支。比如说某个人独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10万元,纳税人
按照14%的标准计提了1.4万元工会经费,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只有5000元,那么,该
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资只能是5000元。已经计提计入成本与费用但未使
用的其余9000元则必须全额调增计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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