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原法在滞纳金比率上有何变化?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0条第二款规定的滞纳金的比率为日2‰,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
改为日万分之五。之所以如此修改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考虑到目前纳税人的现
状和实际承受能力。目前纳税人的意识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尚不能达到完全自觉、
及时纳税的水平,逾期纳税时有发生,过高的滞纳金比率致使部分纳税人难以承受,
影响其正常经营,不利于国家培植税源,增加财政收入。二是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
率较1992年制定该法时有大幅度的下降,滞纳金比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相差过大,致使
部分纳税人为按期纳税而不惜向银行贷款,造成呆张、坏账,这和税收的目的相背。
三是过高的滞纳金比率在实际中往往难以执行,落不到实处,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
不利于维护税法和税务机关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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