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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提前报废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

录入时间:2007-07-03


  问:某外资企业的一些办公或其他设备如打印机、洗衣机等因使用频率高提前报废(使用期限少于折旧规定的5年,且确实是无法使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后,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那么可否不向税务机关备案而直接在税前扣除,若所得税清算时需向税务机关备案。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当采用直线法,需要采取其他折旧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凡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维持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因此你公司如需要改变折旧方法,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具体需要的材料要看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
  《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因此贵公司办公设备的报废,不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需要报送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文件,具体细节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年第85号)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如果贵公司的办公设备符合“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这一条件,可以直接计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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