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27
我公司为一家机械制造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度公司盈利,按33%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免征)。2005年度我公司被有关部门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我公司2005年度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时,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为: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计算,与2004年度按33%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相比,其增长额为国产设备投资当年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而我企业则认为,我公司所享受的15%优惠税率只是计算减免税的比例依据,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率仍应以33%计算,以此确定2005年比2004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请问以上哪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4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限定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享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可见,在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情况下,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你公司2005年实际适用的15%的优惠税率计算新增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是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