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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8-21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型企业,95%以上的产品出口外销,国外的销售几乎都是委托国外投资公司进行的,我公司按照销售总额一定比例给国外投资公司支付佣金。请问,支付给国外公司的佣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有无比例限制,我国现行税法对此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答:由于来信中未说明你单位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分两种情况说明。
  如果你公司为内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法规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如果你公司的佣金支付给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不受比例的限制,凭借合法真实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个人,则要受服务金额的5%比例限制。
  如果你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第二十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受、支付佣金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目前,我国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允许扣除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外资企业支付的佣金凭借取得的合法真实凭证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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