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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的投资如何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录入时间:2006-09-06

  问:我公司是一家2000年成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原注册资本为2800万。2004年2月我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追加投资800万,2005年又再追加投资500万,今年我公司拟再追加投资,三次投资追加均用于同一鼓励类项目。税务部门曾提过追加投资是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但从2004年、2005年的纳税情况来看,我公司似乎没有在追加投资部分享受到税收减免,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之规定,贵公司若要享受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则追加投资至少需要达到1500万元,而贵公司 2004年和2005年追加的投资尚未达到1500万元,因此,暂不能单独计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之规定,虽然贵公司在2004年、2005年暂未能享受税收减免,但其减免期需自2004年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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