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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末应付福利费有贷方余额要做纳税调整吗?

录入时间:2006-09-01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末应付福利费有贷方余额要做纳税调整吗?
  答:首先,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其应付福利费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入的部分外,应全部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因此,产生贷方余额也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其次,如果目前企业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并将计提的福利费通过“应付福利费”贷方反映,则此时应付福利费可能存在部分调增的问题,但调增数额也仅限于“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与年初贷方余额的差额,即只有本年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数额大于实际发生的部分,才在当年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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