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 > 正文

外企与销售额有关的奖励能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6-09-14

  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经销商的与销售额、销售量保持一定关系的促销费、奖励、折让、折扣、返利等,能否税前列支,而且这些费用没有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外,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能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谢谢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于资企业支付给经销商的与销售额、销售量保持一定关系的促销费、奖励、折让、折扣、返利等各种返还收入,圴应按照平销反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供货方的有真实、合法的凭证的促销费、奖励、折让、折扣、返利可以在经营费用列支,不需作纳税调整。回扣的规定按《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的规定不可以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并没有限定只在内资企业中执行,外资企业应该也可以适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2号
  (1997年8月22日,国税函[1997]472号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7年10月29日,湘地税函[1997]161号转发各地)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问:感谢专家老师的答复,我还想问一下,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规定,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我们当地的税务机关的理解是这么规定是为了保障税基,那么如果是商家给供货方开具发票,供货方以此为依据计入经营费用,那么就是变相的减少销售额,也是不允许的。另外您在前面的答复中提到,如果供货方的有真实、合法的凭证的促销费、奖励、折让、折扣、返利可以在经营费用列支,不需作纳税调整,那么这里的真实、合法的凭证指的是什么,是国税的发票还是地税的发票,如果是国税的销售发票,那么单就这张发票来说,并没有真实的商品销售,也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请问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答: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的规定的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这里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收入行应反应的内容,这里的销售额又是计算各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的基数,与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的概念是不同的,也就是税务机关理解的税基,也就是计算所得税是在销售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可以扣除的项目。而且这里不可以减除还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基础问题。
  对于这些有真实、合法的凭证的促销费、奖励、折让、折扣、返利等应该是取得国税部门的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些促销费、奖励、折让、折扣、返利的行为也是一种从事的其他经营活动,并不是只有商品的销售才可以开具发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