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录入时间:2006-08-10
问: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法扣除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亦或另有税法文件规范。其广告费列支条件、扣除标准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如何?请给予指教。谢谢
答: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法扣除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为该办法适用内资企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的列支条件及扣除标准并没有直接相关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单据是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