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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6-05-25

  问:税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说的坏账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国税发[1991]165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应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国税发[2004]80号文件,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评估时进行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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