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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款应否并入利润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5-24

  问:退税款应否并入利润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3]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减“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该企业2002年度所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亦即不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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